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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思明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 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去年7月,小李通过中介将自己的店铺租给老王做餐饮。 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租期六年,月租金12300元。
之后,老王对店面进行了装修,购买了设备和用品,为开业做准备。 结果,装修期间,物业公司拿出了《厦门市环境保护规定》,通知老王禁止营业,因为该地区是特殊餐饮项目的禁止区域。
于是,老王决定放弃租赁,并要求小李退还租金、押金以及15万多元的前期投资补偿费。
双方未能达成协议,老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合同,返还租金,并赔偿各种经济损失15万余元。
法院判决
目的尚不清楚。 双方都有过错。
法院认为,小李的店铺位于居民楼内,属于《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禁止新建餐饮企业的范围。 不符合经营烧烤、大排档等特色餐饮业的条件。 老王经营烧烤业务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有权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老王与小李在协商签订书面合同时,在租赁用途的确认、租赁物是否符合租赁用途的现场检查、当事人的担保义务等方面存在瑕疵。涉及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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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出租人,店面位于住宅楼一层的小李,对于餐饮经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应该有更多的考虑和合理的提醒; 老王作为多年的餐饮经营者,在租赁时也应该注意相关的环保问题。 对要求和操作风险有清晰、审慎的了解。
据此,法院根据立案证据、案件实际履行情况以及双方解除合同的过错因素,确定赔偿金额为6万元,并判令小李返还劳王先生的押金和部分房租。
法官陈述
餐饮行业关系民生,对经营场所有着不同的要求。
餐饮业关系民生,但其经营种类多、范围广厦门餐饮店装修,对经营场所的要求也不同。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规定了产生油烟、臭味、废气的特色餐饮经营禁止区域,全体市民有义务遵守。 缔约方不得对相关禁止性条款抱任何侥幸心理,忽视可能存在的商业风险。 作为餐饮行业经营者,在选择开店地点时厦门餐饮店装修,应对餐饮经营场所可能产生油烟、异味、废弃物等的特殊环境要求以及相关经营风险有清晰、审慎的了解,防止“投资浪费”。 作为业主,在出租房屋时,不仅要明确房屋的具体经营用途,还要给承租人善意的提醒,避免造成损失。
相关立法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
第四十条 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建设应当根据城市功能需要,在商业服务区集中规划建设餐饮经营场所。 规划建设的餐饮经营场所应当设置专用烟道。
禁止在住宅楼、无专用烟道的商住楼以及商住楼内与住宅楼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臭气、废气的餐饮服务场所。 禁止利用上述场所从事产生油烟、臭味、废气的餐饮服务。
第四十一条 可能产生油烟、噪声污染的餐饮服务项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油烟通过餐饮业专用烟道排放,不得排入下水管道。 专用烟道排气口的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二)油烟、噪声、振动排放符合规定标准;
(三)设置油水分离设施,污水经油分离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油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四)餐厨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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