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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室内装饰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2月26日部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王光焘部长
2002 年 3 月 5 日
住宅室内装修装饰管理办法
【建设部2002年3月5日第110号令,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定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室内装饰管理厦门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保证装饰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并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修,是指住宅业主或者使用人(以下统称装修者)在住宅验收合格后,对住宅内部进行装修的施工活动。 。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室内装饰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在住宅室内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而改变建筑物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二)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墙、混凝土墙;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的;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结构,包括屋顶、楼板、梁、柱、支撑、墙体、连接缝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将自身重量和各种外力直接系统地传递至基础的主要结构构件及其连接点,包括承重墙、杆、柱、框架等。柱、扶壁、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 从事住宅室内装饰活动的装饰人员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开启非承重外墙门窗;
(三)拆除、改造供热管道及设施;
(四)拆除、改造燃气管道及设施。
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的,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批准;构成犯罪的厦门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热管理单位批准; 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增加楼层荷载的,应当将设计方案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第八条 改变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进行闭水试验。
第九条 装修单位通过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改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设计方案,或者装修活动涉及第六条、第七条内容的,本办法第8条规定,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公司负责。
第十条 装修装饰企业必须按照工程施工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装修装饰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使用明火或者进行焊接作业,确保安全。工人及周围房屋和财产的安全。 安全。
第十二条 装修人员、装修公司从事住宅室内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坏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 开工申报与监理
第十三条 装修人员实施住宅室内装饰工程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者在装修住宅内部时,必须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证明);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三)装修、改造方案;
(四)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发生变更的,必须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必须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必须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须提供企业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用户还必须提供业主同意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告知装修人员及其委托的装修企业住宅室内装饰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装修者在装修住宅前应告知邻居。
第十六条 装修单位或者装修单位与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物清除、处置;
(五)住宅立面设施、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及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商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 装修人员、装修企业被发现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违反第七条规定的,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立即停止; 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依法处理。 装修单位或装修公司违反住宅室内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将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举报装修人员、装修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委托装修公司进行装修或者强制销售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 装修人员不得拒绝、阻碍物业管理单位按照住宅室内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对住宅室内装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住宅室内装修过程中发生的质量事故、影响公共利益的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行为进行举报、控告、投诉。
第四章 委托与承办
第二十二条 承接住宅室内装饰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承接工程。
第二十三条 装修者委托企业承接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 装修单位与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书面住宅室内装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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