垒宏装饰专业从事家装,工装,保证客户花的每一分钱都物有所值,以下是垒宏装饰的装修心得分享:
《厦门市建筑外装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市政府今年立法计划确定的条例修订项目。 起草单位市建设管理局将《条例(送审稿)》报送我局后,我局将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制定条例和起草条例草案的程序规定》启动》(市政府令第131号)进行了审查,并征求了各方意见。 现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及通过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
起草单位市建设管理局将《条例送审稿》报送市法制局后,首先向各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征求书面意见市财政局、市国土房产局、市行政执法局。 局等30余家单位的意见; 根据反馈意见,市法务局、市建设管理局及时对《条例(送审稿)》进行集中讨论和修改,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 二是9月中旬,组织召开了各区政府、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园林局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咨询会。单位,并邀请市人大法工委、市人大城建环境资源委员会参加; 三是通过市政府网站和市法制局“规章草案征集系统”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在此基础上,我局会同起草单位多次修改,吸收了大部分意见和建议,并将有关争议提交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对《条例》草案的修改给予了高度支持,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 例如,10月23日,《条例(征求意见稿)》通过市政府网站和市法制局“条例草案和条例意见征集系统”进行公示。 《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海西晨报》、《厦门晚报》等媒体对《条例(征求意见稿)》内容进行了报道和讨论。 截至11月2日,已有20余人提供反馈。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共收到意见100余条,主要集中在如何规范建筑外立面装修、如何查处建筑外立面装修装饰违法行为以及查处的认定等方面。实体。
二、相关意见的通过和修改
市法制局会同市建设管理局认真研究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充分吸收采纳有关单位和公众提出的意见。 《条例(草案)》于2012年12月13日经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2012年12月24日,刘克清市长签署公布市政府令第152号,公布《条例》 《办法》,已于2013年4月1日起施行。相关意见的通过及《办法》草案的修改主要如下:
(一)关于标题。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人提出,原《暂行规定》中的建筑外墙概念不能涵盖目前需要规范的内容。 建议借鉴其他地方的相关立法经验,将建筑物外墙改为建筑外立面,即建筑物与建筑物外部空间直接接触的界面,包括建筑物的所有外墙,外门、窗户、阳台以及附属建筑构件。 《条例》采纳了相关意见厦门市装修规定,将此前对建筑外墙的改造描述为建筑外墙,并在《条例》第三条中明确了建筑外墙的概念。 同时,《条例》还将建筑外墙装修纳入规范管理范围。
(二)事前管理问题。 《暂行规定》颁布以来,由于主要注重事后监管,执法存在一定难度,多年来建筑外装饰违法行为并未得到有效遏制。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人建议,对于建筑外立面装饰违法行为,不能仅仅通过依法行政处罚、强制拆除的方式来处理,而应该从规划、设计等方面入手,实行统一标准。以及人性化的设计。 ,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有效杜绝建筑外立面装修中的一些违法行为。 为此,《条例》采纳了相关建议,重点加强了建筑立面装饰的事前管理,即从源头加大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管理: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外装饰风格、色彩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内容; 二是第九条第二款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发现不按照本规定进行设计的,不予通过审查; 三是第十条要求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和监理。 否则,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3)防止饰面材料脱落伤人的安全防护管理问题
针对近年来外墙饰面材料脱落伤人事件频发,有意见建议,应加强建筑外墙饰面的管理,杜绝外墙饰面材料脱落伤人事件的发生。 《条例》采纳了相关意见,强化了第十四条的安全措施,进一步限制了贴面材料的使用范围。 同时,第十五条对缓冲区、屏蔽防护设施、施工工艺等提出要求,减少饰面材料脱落伤人的风险和危害。
(四)建筑幕墙、外门窗使用安全问题
咨询过程中,有人建议,随着我市幕墙建设的增多,应进一步防范建筑幕墙特别是玻璃幕墙脱落带来的风险。 为此,《条例》加强了建筑幕墙的事前控制和源头管理:一是第十七条完善了建筑幕墙的安全保障措施,对周围的缓冲区和屏蔽防护设施提出了要求。建筑物采用幕墙,降低了幕墙板的成本。 、框架和玻璃爆裂、坠落伤人的风险和危害; 其次,第20条规定了提供建筑幕墙使用说明书的责任方,以便建筑幕墙在使用过程中得到有效的维护和保养; 三是关注公共安全,加强人口密集场所建筑和临街建筑玻璃幕墙的安全防护。 四是进一步明确第二十二条中建筑外门窗与主体结构连接的要求。
(五)新增设备设施如何监管问题。 《规定》中的附加设备包括空调设备、太阳能设备、空气能设备以及附着在建筑立面的其他设备; 附加设施是指在建筑立面上安装的用于密封、防盗、防护、遮阳的设备以及用于展示装饰品和安装附加设备的部件,包括防盗网、遮阳篷等。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关于如何监管附加设备和设施,存在许多意见和分歧。 有人认为,对阳台封闭、防盗网、空调设备安装等应统一规范和监督,以保持建筑外立面清洁美观,提升厦门城市形象。 有观点认为,随着业主自主理念的提高,保持建筑外立面清洁、完整、美观应转化为业主自身需求,尤其是在保持建筑外立面美观与维护建筑外立面美观之间存在冲突的情况下。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这样做时,安全应该是重中之重。 《条例》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针对不同区域实行不同的管理要求:一是在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厦门市装修规定,物业管理更多的是通过业主制定管理规定进行。 对区域内封闭阳台以及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篷等设备设施的安装有统一规定,体现业主的自主权; 其次,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和主干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空调设备、防盗保护等附加设备设施的,应当纳入本市城市外观标准。 建筑立面附加设备、附加设施的业主、使用人应当符合城市市容标准。 按照要求,进行建筑立面装饰,维护良好的城市形象。
(六)关于建筑外立面装饰违法行为的处理。 《暂行规定》实施以来,由于执法部门未能及时整顿,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对外墙装饰违法行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的较少,相关投诉往往得不到有效落实。处理。 咨询过程中,有人认为应进一步理顺执法主体职责,增强执法效能。 为此,《条例》在与相关法律法规有效衔接的同时,对建筑外墙违法装修装饰行为进行了如下处理:一是在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条例》对建筑外墙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附加设备、附加设施的业主、使用单位制定管理规定、暂行管理规定等,由物业服务企业监督实施; 二是结合国家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对城市主次干道的空调设备、太阳能设备、防盗防护设施、遮阳篷安装、建筑物阳台封闭等要求主要道路两侧纳入本市城市容貌标准。 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城市市容标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厦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第四十条规定,建筑外立面增设设备、附加设施的业主或者使用人不遵守建筑外立面装修有关管理规定和临时管理规定的,物业服务公司应当立即制止。及时向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处理。
此外,根据有关意见,《条例》在一些文字和立法技术方面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处理。
厦门市法制局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发布:厦门市法制局)
本站对作者上传的所有内容将尽可能审核来源及出处,但对内容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其真实性及合法性。如您发现图文视频内容来源标注有误或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及时予以修改或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