垒宏装饰专业从事家装,工装,保证客户花的每一分钱都物有所值,以下是垒宏装饰的装修心得分享:
附件:1、城北八路(城北五路-环城北路)道路工程项目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2、城北八路(城北五路-环城北路)道路工程项目征地范围图
三、2020年厦门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2020 年 10 月 20 日
附件1
城北八路(城北五路-环城北路)道路工程项目征地(房屋)移民安置补偿安置方案
因城北八路(城北五路-环城北路)道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根据我市征地相关规定,结合辖区内各土地项目实施方案,根据同安区地区及本项目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如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征地补偿
根据本市现行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制定
(一)征地一次性支付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9]43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社会保障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2、征收集体土地住宅补偿费
(一)住宅:采取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方式。 但对于有指定安置区域的住宅或无住房的家庭,不给予货币补偿。
选择部分实行产权调换、部分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住宅面积减去安置住房面积后的余额。
过渡方法:自行过渡。
安置房地点:同安区大同街卫生学校安置房
(二)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措施
1、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办法
按照现行征收政策,“除一补,差额不补”。
(一)主要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① 分一份补另一份,不补差价。 被征收有产权房屋的,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计算,不考虑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结构、新旧程度的差异。 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同一面积的部分,不补差价;
②被征收人的房屋是该行政村内唯一的一套,人均法定批准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人均50平方米进行安置。 对2002年12月1日以前已建成、未经法定审批手续的人均5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按人均50平方米确定产权厦门房屋装修报价表,并予以补偿安置; 一号以后建设的、未经合法批准的部分,在缴纳该类地区砖混结构重置价后进行安置。
③ 未经法定批准程序征收房屋的,不予补偿。 但是,对于2002年12月1日以前建造的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搬迁的,可以根据下列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其中补助标准为上限限制。
A。 人均依法批准居住面积不足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在补偿安置人均50平方米的基础上,给予被征收人人均30平方米的补助未依法批准建设的部分。 。 已建成住宅:框架结构每平方米补贴280元(含装修),砖混结构每平方米补贴240元(含装修),其他结构每平方米补贴200元。平方米; 对尚未建成的部分按每平方米170元给予奖励。
b. 人均依法批准的住宅面积大于50平方米且小于80平方米,且无法定审批手续的,按照人均80平方米减去法定批准的剩余面积给予补贴区域。 被征收人建造的住宅:框架结构每平方米280元(含装修),砖混结构每平方米240元(含装修),其他结构每平方米200元; 未建成部分按每平方米170元奖励。
C。 人均依法批准的住宅建筑面积大于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的,未办理法定审批手续的,不予补贴;无违法建设的,不予奖励。
d. 2002年12月1日以后修建的住宅,未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的,将依法拆除,不予补贴,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④被征收房屋依法批准的建筑面积人均大于50平方米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实际产权面积进行安置。
⑤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总面积按照最小超过被征收住宅房产面积的原则进行控制。 安置面积超过面积的,超出部分的面积按照安置住房市场评估价计算。
⑥楼层调整费:按规定缴纳楼层调整费。
(二)住宅装修补偿费:
①根据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允许被征收人选择每平方米280元一次性补偿或评估补偿。 选择评估补偿,无论评估结果如何,均按照评估补偿结果进行补偿。 未经合法手续进行房屋装修的,一律不予补偿。
②产权调换用安置房未进行初步装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给予被征收人3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偿费。
(三)红线内空地补偿费
宅基地红线以内的空置土地,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厦府[2003]5号)进行分类。 17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厦门市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情况的通知》(厦府[2003]173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292)应予以实施。
(四)搬迁费:
如现有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每平方米7元给予三期搬迁补贴; 如现有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每平方米7元给予两次搬迁补贴。
(五)自行过渡临时安置费:
① 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在过渡期间进行调换的,过渡期不得超过三年。 过渡期内,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已提供周转住房的除外。
除不可抗力外,超过过渡期的,自逾期当月起,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费,超过过渡期的被征收人按双倍临时安置费标准支付。过渡安置期间,按照临时安置期限提供周转住房。 缴纳临时安置费。
②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15元。
临时安置费的计算起点为被征收住宅房屋移交且被征收住宅房屋全部移交拆迁的月份;
自安置房移交公告或者书面通知被征收人之日起次月起,暂停缴纳临时安置费。
③ 临时安置房产权调换的,在安置房移交时,对被征收人一次性补贴三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费。
④调换被征收住宅现有产权的,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含3个月的装修期)。
(六)按时搬迁奖励:
按照房产面积加该地房屋补偿价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七)农村户口已取得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的,额外奖励5000元。
(八)安置房选址及选择方法
①安置房地点:安置房位于同安区大同街道卫生学校安置房内。 安置房共11户。 安置房总面积1308.84平方米。 详情如下所示:
卫校安置房1号楼T2电梯305室,建筑面积约113.56平方米;
卫校安置房1号楼T2电梯1007室,建筑面积约113.74平方米。
卫校安置房2号楼T1电梯内308室、708室、808室、1108室、1311室、1411室、1511室,各建筑面积约126.5平方米;
卫校安置房2号楼T1电梯409、1410室各建筑面积约98.02平方米。
②安置房选择方法:根据附近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面积选择安置房类型。
2、货币补偿及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标准为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不包括楼层调整价)。
(2)采用货币补偿方式的,由村、村建设站、土壤管理所、镇出具证明并备案。 所有纳入补偿范围的人员今后不再获得行政村自建宅基地。
(三)住宅装修补偿费:
根据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允许被征收人选择每平方米280元一次性补偿或评估补偿。 选择评估补偿厦门房屋装修报价表,无论评估结果如何,均按照评估补偿结果进行补偿。 未经合法手续进行房屋装修的,一律不予补偿。
(四)红线内空置土地补偿费
宅基地红线以内的空置土地,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厦府[2003]5号)进行分类。 17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厦门市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情况的通知》(厦府[2003]173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292)应予以实施。
(5)准时搬迁奖金
①采用货币补偿方式,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安排搬迁的,搬迁奖励不超过两年过渡安置补助费和所在地房屋补偿价格的10%。
②征收集体土地上合法产权住宅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不超过原定签约奖金的10%和原定拆迁奖励的10%,并按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
(六)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含3个月的装修期)。
(七)农村户口已取得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的,额外奖励5000元。
(八)搬迁费:
根据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按每平方米7元给予两次搬迁补贴。
3.征收集体土地上非住宅的补偿
非住宅房屋:采取货币补偿。
(一)村镇企业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用集体土地村镇企业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07] 】第347号)等文件。
(二)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非住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照房屋重置价给予补偿。
1、已取得土地、房屋所有权证;
2、已取得市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厦门市农村企事业单位用地使用许可证》;
3、已取得市土地管理部门(含原同安县政府)核发的乡镇企业用地批准文件和红线图以及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证。
以上未注明建筑面积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不大于1; 容积率超过1的部分,按照本规划第三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处理。
(三)在具有合法用地手续和房屋建设审批手续的集体土地上征收非住宅的,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四)未经法定批准程序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的,不予补偿。 但2002年12月1日前已办理下列手续,并已竣工,并在规定搬迁期限内自行搬迁的,可按下列标准给予搬迁补助:
1、经区人民政府(含区建设、国土、规划、统计、农业等部门)批准,或经区乡镇企业土地房屋清理确权领导小组批准,或由规划管理部门召开管理部门签署并盖章的《厦门市乡镇企业房屋置换手续工作单》,框架结构房屋每平方米不得高于420元,砖混结构房屋每平方米不得高于360元每平方米,其他结构房屋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200元的搬迁补助费(含装修补助费);
2、其他非住宅,能提供房屋租赁或企业纳税证明的,框架结构房屋每平方米不高于120元,砖混结构房屋不高于每平方米120元。每平方米90元以上,其他结构房屋每平方米不高于120元。 每平方米高于70元的,给予搬迁补贴(以上含装修补贴)。
上述非住宅房屋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不大于1; 容积率超过1的部分不予补贴。 搬迁补助费应当考虑房屋的新旧程度。 不符合本方案第三条第(四)项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不予补助。
(五)征收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相符、有合法用地和审批手续的非住宅房屋,对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责令停产停业6个月,并按规定给予职工工资补偿。
1、停产经营损失补偿标准:按照生产经营者近三年年平均净利润确定; 生产经营期限不满三年的,按照实际生产经营期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 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证明材料确定; 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以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2、停止生产经营职工工资补偿标准:根据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年上一年厦门市职工平均工资,结合缴纳社保职工平均人数确定社会保障机构的记录。 平均从业人数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时,上一年度已满一年的,按上一年度计算。
(二)从营业执照登记之日起至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月未满一个历年的,按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月起12个月后计算发行了。 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
三、机器、设备、设施等资产搬迁费用应当由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五)及时搬迁奖励:
按照房产面积加该地房屋补偿价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关于评估机构的选择
(一)被征收人应当自本公告公示期满之日起5日内,自行或经多数被征收人(被征收人50%以上)意见选择本项目的评估机构。被征收户数)(评估机构名单属于征收范围)内部及网站公布)。 评估机构选定后,应及时书面通知区征收部门(地址:同安区银湖中路1号,联系电话:),并附被征收房屋产权证等相关材料及被征收人身份证复印件。
1、选择5家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本项目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进行评估。 去除最高和最低评估价后,取剩余三个评估价的平均值作为最终值;
2、选择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住宅装修及非住宅房产进行评估;
3、选择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内的机械设备、设施等资产的搬迁费用进行评估。
(2)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择评估机构的,按项目提前启动征收时选择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5、涉及文物保护事宜按照《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征地拆迁和项目建设过程中文物保护的通知》(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旅发[2019]194号)。
六、本补偿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我市现行征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2
城北八路(城北五路-环城北路)道路工程项目征地范围图
附件3
2020年厦门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本站对作者上传的所有内容将尽可能审核来源及出处,但对内容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其真实性及合法性。如您发现图文视频内容来源标注有误或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及时予以修改或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