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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网讯 据海峡导报报道(导报记者陈杰通讯员胡法轩/文涛小沫/漫画)装修后,业主发现木头里有蛀虫。 损失谁来承担? 近日,湖里区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装修纠纷案。
据了解,装修完成仅四个月后,业主就发现屋内的木饰面板不断有虫子爬出。 装修公司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赔偿了业主21000余元。 装修公司认为木材质量存在问题,遂起诉厂家,主张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举证责任应由木材厂家承担,装修公司应得到赔偿它的损失。
装修公司算不算“消费者”? 我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索赔吗? 这些问题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装修蛀虫损坏赔偿21000元
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厦门某装饰公司从某建材生产企业采购了一批木饰面板材,为业主进行装修。 2014年5月,业主发现房间内的木饰面板以及过道、家具、门、装饰柱等处的木饰面板上爬出虫子,造成多处损坏,并有成虫出现了。
业主找到装修公司,要求重新装修,并赔偿装修期间房间无法使用造成的损失。 双方协商每日收费300元,直至装修完成。
经过两个多月的装修,蛀虫问题得到解决厦门住宅装修公司,装修公司向业主支付了21000余元。 装修公司算了一下,重新安装和赔偿的总费用达13万多元。 他们寻找蛀虫的原因,并对厂家提供的木材质量提出质疑,于是向湖里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索赔装修公司要求厂家承担责任
该装修公司认为,对于厂家来说,自己就是消费者,应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赋予厂家举证木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责任。
但厂家回应诉讼称,装修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问题。 昆虫生长的地方主要是没有用油漆密封的区域。 再加上装修完成后正值潮湿的春天,才导致了这样的结果。 。
案件审理过程中,装修公司还委托专业机构对虫害原因进行查明。 不过,两家鉴定机构均回应称,无法鉴定害虫的来源和生长因子。
裁定本纠纷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近日,湖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装修公司的上诉。
法官分析,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机动车辆、计算机、电视、冰箱、空调等耐用品或者装修服务,消费者必须自行接受商品或者服务”。 自购买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缺陷并产生纠纷的厦门住宅装修公司,经营者应当承担缺陷的举证责任。”但是,在本案中,装修公司购买木材用于装饰他人房产的,应当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案外是其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并非用于日常消费,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木材不属于文中所列的耐用品,厂家本身不提供装修服务,因此法院判决,装修公司主张适用该条款分配举证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法官还表示,考虑到普通消费者无法完全了解商品的专业知识,在消费时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门规定了举证责任,以方便消费者维权。 不过,其他还有一定的适用范围。
一审判决后,装饰公司不服,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级法院经审理,最终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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