垒宏装饰专业从事家装,工装,保证客户花的每一分钱都物有所值,以下是垒宏装饰的装修心得分享:
第七条 在本市从事装饰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等级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装饰活动。
第八条 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在职业资格证书确定的范围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
第九条 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有关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有害物质限量、燃烧性能控制等国家标准,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中国人。 名称、地址、使用范围和其他标识符。
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
第十条 装修单位应当依法与装修施工单位签订装修工程合同。
第十一条 危险房屋不得装修。
第十二条 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同意,擅自改变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大幅增加荷载、拆除、改造承重墙的拆除承重墙、柱、板及基础结构,或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使荷载超过设计标准,在楼板结构层开挖或扩大洞口,降低房屋地面标高,以增加房屋的使用空间;
(二)将其他房间、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客厅(厅)、厨房上方;
(三)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的;
(四)擅自拆除、改造燃气管道、设施的;
(五)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六)未经法定批准,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的功能、原设计立面、色彩、外观格局的;
(七)未经依法进行消防技术审查,擅自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建筑构件,或者擅自改变建筑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消防安全疏散条件的;
(八)占用公共空间或者损坏公共部位、设施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更的建筑装饰工程,装饰单位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在施工前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提交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施工。
第十四条 从事装修活动,应当妥善处理排水、供水、供电、供气、交通、通风、照明、环境卫生、油烟排放等相邻关系,维护相邻双方的合法权益。所有者或使用者不得受到伤害。 。
第十五条 从事装修活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物品使用的安全管理,防止各类粉尘、有害气体、固体废物、污水、噪声、振动等。施工现场不破坏环境。 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十六条 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实行质量保证制度。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厦门市室内装修设计,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浴室、房间和外墙的防漏保修期最低为5年。
保修期自装修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装修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装修承包商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装修工程投入使用时,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要求。
第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装修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必要的信息。 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章 公共建筑装修、装潢
第十九条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等级的建筑装饰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包。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装修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招标的厦门市室内装修设计,应当进行招标。
第二十一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公共建筑装饰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承包的,必须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不与主体工程同时承包的,必须单独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人员申请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筑装修施工单位已确定;
(二)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和技术资料,且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规定需要审查的,已经审查通过;
(三)有保证公共建筑装饰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四)装修、改造资金已到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建筑装饰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规定,将装饰材料、建筑构件送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有害物质含量、强度和燃烧性能检测。 。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四条 公共建筑装饰工程竣工验收前,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单位应当委托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单位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 检验不合格的,建筑装饰施工单位应当整改。 未经整改的,不得投入使用,并按双方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单位应当依法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公共建筑装饰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公共建筑装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项目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方面工作;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工程使用的主要装饰材料、装饰构件的现场检测报告;
(四)具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资质文件;
(五)建设单位签署的工程保证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共建筑装修单位应当自公共建筑竣工验收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装修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六条 公共建筑装饰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公共建筑装饰工程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公共建筑装饰工程工程档案。
第四章 住宅装修及装潢
第二十七条 鼓励住宅装修施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设计、施工、监理装饰工程。
住宅装修施工单位委托装修施工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住宅装修工程的,其从事水、电、管道等施工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住宅装修者进行装修装修,需要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公司、街道办事处等管理人员提供房屋结构图、电气等管线线路图的,上述单位应当提供。
第二十九条 住宅装修施工单位在进行住宅装修工程前,应当告知邻近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房屋使用者和装修施工人员装修过程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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