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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将《厦门市建筑外装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定为条例修订项目。 12月13日,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条例》。 12月24日,市长刘克清签署第152号令,公布《条例》,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七章、43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建筑外墙装饰的定义和范围、基本管理原则以及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 第二章至第五章主要规定了建筑外立面装饰、建筑外墙饰面、建筑幕墙及外门窗、附加设备和附加设施等的一般规定。第六章处罚主要规定了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主要对例外情况作出特别规定,并明确了《条例》的施行日期。
根据我市建筑外墙管理实际,《条例》主要做了以下制度设计:
(一)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一是将原《暂行规定》中的装饰行为扩大为装修行为; 二是将建筑外墙的范围扩大到建筑外立面,即建筑物与建筑物外部空间直接接触的界面厦门房子装修设计,包括建筑物外墙、建筑物的所有外表面,包括室外门、窗、阳台以及附属建筑构件。 三是将适用地域范围从本市城市规划区扩大到本市范围(第二条)。
(二)加强事前管理。 《暂行规定》颁布以来,由于主要注重事后监管,执法存在一定难度,多年来建筑外装饰违法行为并未得到有效遏制。 为强化执法效果,《条例》强化事前管理,即从源头加大对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管理:一是建筑外观风格、色彩立面装饰将作为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内容; 其次厦门房子装修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发现未按照本规定进行设计的,不予通过审查; 三是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监理; 四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强化监管。 不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第九条、第十条)。
(三)明确管理规定。 《条例》从建筑外墙饰面、建筑幕墙和外门窗、附加设备和附加设施三个方面做出了明确规范。 一是针对近年来外墙贴面材料脱落伤人事件频发的情况,《条例》强化了安全措施,进一步限制了贴面材料的使用范围。 同时对缓冲区、屏蔽防护设施、施工工艺等提出要求,减少饰面材料脱落伤人的风险和危害(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二是规定建筑幕墙和外门窗的安全。 完善建筑幕墙安全措施,对使用幕墙的建筑周边缓冲区和屏蔽防护设施提出要求,减少幕墙板、框架、玻璃爆裂坠落伤人的风险和危害; 明确按照建筑幕墙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和保养; 注重公共安全,加强人口密集场所建筑物和临街建筑物玻璃幕墙的安全防护(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 三是对建筑立面加装空调设备、防盗保护设施等附加设备和附加设施提出具体要求(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
(四)强化执法责任。 在与相关法律法规有效衔接的同时,《条例》对建筑外墙违法装饰行为的处理如下:一是进一步规范建筑外墙附加设备、附加设施的所有者和使用人。 管理规定、暂行管理规定等办法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法监督执行。 二是结合国家和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纳入本市对室外空调设备、防盗防护设施等附加设备、附加设施、封闭阳台安装的具体要求城市主次干道和主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外墙。 对城市市容达标和违反城市市容标准的行为,由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厦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建筑立面增设设备、设施的业主或者使用人违反建筑立面装修相关规定的,物业服务公司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向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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