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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外立面管理,美化城市环境,维护人身财产安全,建设优质美丽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根据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厦门装饰装修资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外立面设计、装修、改造、维护等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建筑立面设计是指建筑与建筑外部空间直接接触的界面设计,以反映建筑功能和形象。
建筑外立面装饰是指为了使建筑物满足一定的环境景观和使用要求,而采用装饰材料,对外立面进行处理,以及在外立面上增设各种设备、设施和装饰品。 活动。
建筑外立面改造是指对建筑外立面进行改造、翻新、改造等活动,包括区域外立面改造、建筑整体外立面改造和建筑物局部外立面改造等。
建筑外立面维护是指建筑外立面改造以外的清洁、粉刷、维修、修复等活动。
第三条 建筑立面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美观、适用、节能、环保、保持地方特色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立面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研究解决建筑立面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建筑外墙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是本市建筑立面设计的主管部门。
市建设部门是建筑物外装饰装修的主管部门。 负责本市建筑物外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建设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外立面装修、改造、维护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区建设部门指导下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城管行政执法、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市政园林、应急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筑立面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设计和重点区域的城市设计。
城市总体设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城市设计要立足长远,体现高颜值、生态宜居、地域特色、时代风范的要求。
第七条 市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划定建筑立面管理的重点区域和重要节点建筑,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划定的重点区域和重要节点建筑不得擅自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重点区域包括城市重点景观区域、重要公共建筑、商业中心、大型旅游会展场馆、车站、机场、港口等城市重点活动场所,以及主要公路、铁路、滨水景观带沿线区域。
第二章 新建建筑立面管理
第八条 新建建筑的立面设计应当符合相关城市设计要求。
新建建筑外立面装饰的造型、风格、色彩应符合城市设计要求,与周围建筑和环境相协调,达到建筑整体视觉效果和谐统一,体现地方特色。
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新建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当按照有关城市设计、城市容貌标准和规定的审查程序,同时对外立面的造型、风格、色彩等进行审查。
第九条 经审查批准的新建建筑设计方案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和审查。
第十条 建筑外墙施工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施工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重点区域、重要节点在建工程停工超过一年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必要的外观改造和维护,保持外观整洁。
第十二条 新建建筑外立面符合规划条件和设计方案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审核竣工规划条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立面。
第三章 既有建筑立面管理
第十三条 建筑立面管理负责人应当遵守城市市容标准和其他有关建筑立面管理的规定厦门装饰装修资质,保持建筑立面安全、完好、美观、清洁。
第十四条 建筑外立面不得随意增加超出原设计荷载等不安全因素。
附加设备、附加设施和附件的安装表面应坚固、坚固并符合安全条件。 如果安装面强度不满足安全要求,应采取相应的加固、支撑或抗震措施。
第十五条 阳台封闭设施的安装不得超出栏杆(杆); 重点区域、重要节点建筑立面改造涉及临街阳台的,应当按照城市市容标准封闭阳台。
空调室外机应放置在空调室外机内; 如果没有空调室外机,应采用安全且有利于建筑立面美观的方式放置; 空调外管应隐蔽,冷凝水有组织排放,不得直接排放到建筑外墙或室外地面上。
防盗保护安全设施安装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外缘),并应水平安装; 重点区域、重要节点建筑物临街一侧确需安装防盗保护安全设施的,应当安装在内部。 防盗防护安全设施的安装应当纳入城市市容标准,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建筑外立面的管道、机柜应当保持清洁、美观,不得影响建筑外立面的景观。
若建筑物外立面已安装桥梁、管线,新管线应通过现有桥梁、管线统一敷设。 各类水、电管道如分开敷设,应水平、垂直敷设在建筑物外立面的凹槽内或不临街的一侧,不得架设在空中。
第十七条 临街的大门、墙壁进行装饰或者装修的,应当采用通透设计,并与周围建筑物的整体风格相协调。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规定和临时管理规定可以对阳台封闭及空调设备、防盗防护、安全设施等附加设备和附加设施的设置作出统一规定。 物业服务公司、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对有关管理规定和暂行管理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建筑外墙装饰、装修、养护应当符合规划、建设、消防、环境保护、市容等有关规定和标准,并符合装饰、装修技术导则的要求。 ,以及建筑物外墙的维护。 。
建筑外装饰、改造、维修技术导则由市建设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并向社会公布。 技术导则应符合相关城市设计要求,包括建筑立面分级分类要求以及相应等级的装修、改造、维护要求。
技术指南的制定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相关行业协会、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条 建筑外立面改造,建筑立面管理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向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建筑外立面改造,由建筑外立面管理负责人按规定办理施工手续,市建设部门制定具体的施工手续办法。 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同时安排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质量安全监督。
建筑外墙改造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设计。
建筑外立面装修施工不得向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包。
第二十一条 建筑外墙改造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公示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工期、审批单位、监理电话等,保证文明施工。建造。
建筑立面装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后,档案材料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规划调整、城区改造、城市更新规划、城市市容标准要求,依法组织重点区域、重要节点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工程。和公共利益。 翻新、改造和维护。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既有建筑外立面装修、改造、维修,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该建筑的管理负责人的意见。建筑物外立面及有关方面的意见。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现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并邀请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联合审查。设计计划。 审判。
第二十四条 建筑外墙管理负责人应当对建筑外墙进行日常检查,并按照城市市容标准的要求进行清洁、粉刷、修缮、修复等维护工作。
建筑外墙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检查、更换具有保质期的建筑外墙材料、装饰物; 对表面破损、剥落、装饰材料脱落的建筑立面及时进行修复;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物进行修复。 外立面附加设备、附加设施和配件应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坠落。 建筑物外立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向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房屋管理局报告。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加强对建筑外观的日常检查。 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保存记录。
建筑物外立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物业服务公司应当首先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通知建筑物外立面管理负责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本规定的建筑外立面装修、改造、养护活动,并及时向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区建设部门指导下,协助建立对辖区内建筑外墙定期进行清洁、粉刷等养护活动的提醒机制,并告知负责人建筑立面管理按时进行清洁、油漆等维护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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