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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在公积金窗口办理业务。陈立新 摄
本月16日起,在厦门购房的储户,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将按照全市商业住房贷款调整情况进行调整首付比例政策。 近日,厦门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相关新政策。
与原政策相比,此次主要变化是,如果缴费职工有未偿还的商业住房贷款厦门公积金装修贷款,且无房或在本市有房,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比例将降低。将从 50% 减少到 40%。 。
缴存职工在本市无住房、无住房贷款记录或已结清贷款的,住房公积金首付比例仍为30%; 缴存职工在本市有住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或已结清贷款的,住房公积金首付比例仍为30%。 住房公积金首付比例仍为40%。 存款职工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或者有两笔未偿还住房贷款,或者有一笔未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厦门公积金装修贷款,此举是为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进一步支持缴费职工刚性改善型住房需求。
需要提醒的是,政策涉及的住房套数的确定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房产权属部门出具的购房者家庭名下的厦门市住房套数证明为准档案中心。 住房贷款记录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含保障性住房贷款)和商业住房贷款记录。 购房时间按照网上签订新建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时间或者市房地产登记中心收到二手房的时间确定。
(厦门晚报记者高金焕、陈新月、通讯员陈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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